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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每个人一生的大事,然而在结婚的过程中,如果不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就很可能导致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民法典的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将由张家港法律咨询小编为您解答这一相关问题。
一、民法典的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当事人双方从一开始就没有成立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撤销婚姻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就是张家港法律咨询小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当事人双方从来都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上协议处理。您可以在华律网上向专业律师进行更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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