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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同意离婚,另一种是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约定离婚是比较好的离婚方式,只要双方一起去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那么,双方签订的子女抚养费是否有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双方签字离婚子女抚养费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裁定子女抚养费后,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就生效,一方要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确定
离婚子女抚养费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
【案例】杨女士与邱先生的离婚协议中写明:女儿由杨女士抚养,邱先生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2015年6月,杨女士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了诉讼,要求邱先生支付女儿教育费,理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及女儿的教育费问题,如今女儿已到上学年龄,邱先生作为父亲理当承担对应费用。法院经审理驳回该诉讼请求。
【评析】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即抚养费包含教育费,不应该另行计算。
不让探视不可拒绝付费
【案例】邓先生与钟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儿子由钟女士抚养,邓先生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每周日,邓先生可前往探望儿子。因事后钟女士常常借故不让邓先生探望,邓先生出于“回敬”,便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钟女士遂以儿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邓先生支付抚养费,法院不顾邓先生的抗辩,支持了对方的诉讼请求。
【评析】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婚姻法》第21条所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或者约束的。钟女士不让邓先生探望虽属不对,但面对拒绝,邓先生只能通过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而不能“以毒攻毒”。
法院判决并非一成不变
【案例】甘先生和范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儿子一直随甘先生生活,范女士每月均按时支付300元抚养费。后甘先生因失去工作,原定抚养费已无法维持儿子的正常生活,甘先生于是要求范女士增加支付。而范女士认为,抚养费的金额是法院所判,多少都应由甘先生“包干”,任何人都无权要求改变。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评析】范女士观点是错误的。《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即法院就抚养费所作的判决并非一成不变。
以上是关于男女双方同意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内容是否有效的相关介绍,即离婚协议及其中抚养费的内容在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离婚登记后是否有效。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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